易新福/司法事務官提到國民旅遊卡,就讓許多勞工同胞憤恨不平,憑什麼公務員有「國民旅遊卡」,勞工卻沒有「勞工旅遊卡」?「公務員請假規則」第7條規定,公務員服務一定期間後,即有最高30日的特休假。另外在第10條又規定,符合第7條規定者,每年至少應休假14日,未達休假14日者,應全部休畢。如果沒有休畢,依照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」第1條的規定,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。特休假在勞工部分,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8條第1項也有相類似規定,勞工特休假最高也是30日;勞工如果未休特休假,依同法條第4項,雇主應按未休日數發給工資。也就是勞工是否休特休假,端視勞工自己的意願,如果不休特休假,雇主就要按照勞工未休日數發給工資。就保障勞工休假權(包含休假及不休假的權利)而言,這規定確實合理而正當。政府在民國89年間,強制公務員特休假中至少需休14日,並以新台幣1萬6000元的定額補助,取代公務員原可按日薪數額請領的不休假獎金。另在92年間,為了「鼓勵」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及信用卡消費從事國內旅遊,改以持用「國民旅遊卡」消費,始能報銷此1萬6000元定額補助。衡量勞工與公務員的特別休假制度二者,公務員的休假制度,政府以行政規則對屬於公務員法律上權利的休假制度施以多方限制。此外,對於經常需要加班而無法實際休假的公務員,甚至限制特休假中的14日縱然未休假,亦不得請領加班費。種種約束,其實都來自於當時政府認為對於公務員有所謂「特別權利關係」,也就是「我要你怎麼做,你就要怎麼做」的迂腐觀念。國民旅遊卡制度至今,因為不了解,已經被許多人污名化。既然許多國人對此不諒解,國民旅遊卡也沒有存在的正面價值,政府何不拿出全面執政的魄力,一舉將國民旅遊卡制度廢除,一方面還公務員14日特休假的自由決定權,也可以免除「圖利特定廠商」、「為何公務員有、勞工沒有」的誤解。廢除國民旅遊卡制度有益無害、一舉多得,政府實應盡快為之。
本文引用自: 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forum/20170902/1195247/公務員:廢國民旅遊卡此時不為更待何時coach包包型錄coach皮夾coach長夾
留言列表